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3530,201307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5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里市○○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台中縣大里市○○路○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福春
住臺中市大里區○○路○段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政泰、鍾寶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被繼承人鄭梨芬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被繼承人鄭梨芬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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