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3883,2013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883號
債 權 人 向上及第管理委員會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泰先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靜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為住戶之證明。
㈡管理費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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