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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930號
債 權 人 蘇振賢 住臺中市○里區○○○路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品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李曉鳳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品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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