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4033,2013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033號
債 權 人 擎原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素雲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兆玹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張瑞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為何?因聲請狀所載之金額與附表及證據之金額不符。

除票據關係外,其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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