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0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代 理 人 謝明璇 住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5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麗美、楊文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