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4180,2013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80號
債 權 人 鄭秀璧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債 務 人 林正松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正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