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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31號
債 權 人 陳君安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4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佛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自民國97年3月20日起算之依據(按聲請狀係載明清償期為98年3月20日)。
㈡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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