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4232,201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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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32號
債 權 人 蔡鳳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仁、王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前項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強制執行法第29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係分別向債務人王仁、王美請求強制執行費用新台幣110,890元、新台幣21,460元,依前揭規定,債權人應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執行費用數額後,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

是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就執行費用聲請支付命令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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