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4282,2013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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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82號
債 權 人 彭桂光
債 權 人 詹詠涵
債 務 人 王皇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桂光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詠涵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務人與債權人彭桂光部分之債務,約定於民國102年1月10日清償,故債務人於同年月11日以後始付遲延責任;

又債務人與債權人詹詠涵部分之債務,約定於民國101年12月30日清償,故債務人於同年月31日以後始付遲延責任。

綜上,聲請人彭桂光、詹詠涵請求自民國101年12月30日起算利息超過前開部分,於法不合,該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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