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4296,2013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296號
債 權 人 廖名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周進文律師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廖君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聲請事項內記載債權人廖明杭是否有誤。

㈡請提出債權人廖名星之派下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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