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4338,201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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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338號
債 權 人 張譽耀 住臺中市○○區○○○街00號9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淑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票據號碼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590576、TH590579之本票提示日為何?
㈡請求利息自94年11月2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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