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4580,201307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580號
債 權 人 曾勇峯 住臺中市○○路000號11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光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年息18%之依據為何?㈡確認支票票號TB0000000號之發票日為何?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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