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630號
債 權 人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號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住高雄市○○區○○○路0號
送達代收人 葉力瑋
住高雄市○○區○○○路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瑞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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