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5680,2013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680號
債 權 人 蕭敦枝 住彰化縣社頭鄉○○路0段000號
指定送達處所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段0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添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票據號碼VG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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