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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684號
債 權 人 陳曜強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何宗榮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志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票據號碼TKA0000000、票據金額為壹拾伍萬之支票理由單清晰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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