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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734號
債 權 人 楊漢宗即鎰誠工程行
住彰化縣芬園鄉○○路0段000巷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灃緯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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