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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780號
債 權 人 洪毓勲 住南投縣草屯鎮○○○路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廖明賢
住南投縣草屯鎮○○路000巷00弄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雅芳、雨骨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余雅芳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據以請求之支票背面影本。
㈢債務人雨骨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9月19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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