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884號
債 權 人 賴澤洋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1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送達代收人 李敏欽
住嘉義市○○路0段000號10樓之2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于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究為「品設計公司」或自然人「曾于珊」?若為自然人「曾于珊」應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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