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4125號
債 權 人 誠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捷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自強
法定代理人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法定代理人 黃登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谷燁電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法定代理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捷能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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