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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902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 務 人 李品澤
債 務 人 李晨煌
一、債務人李品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李品澤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晨煌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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