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張天翰即張聞當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7B
代 理 人 陳孟欣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張聞當之繼承系統表及聲請人張天翰之委任狀(須具備印文);
若無委任狀,請張天翰親自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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