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陳伯承 住臺北市○○區○○○路00號14樓之1
代 理 人 蔡素娥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陳志賢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被繼承人陳志賢之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五、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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