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催,721,2013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省台中縣私立青年高級中學
住臺中市○里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侑敬 住同上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或出具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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