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馨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代 理 人 許方如
代 理 人 張峻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蔡政宏
代 理 人 游智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光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高詩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代 理 人 林錦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江俊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鄭資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件一更正方案內容中「總清償比例:3.86%」記載有誤,應更正為「總清償比例:2.78%」。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明文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準用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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