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執消債清,4,201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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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秀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葉漢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林資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秀娟(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

而依卷附債務人所提財產及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15日函文、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28日之函文所示,債務人名下尚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二張,保單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76,861元,另有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價值57元,合計共576,918元;

又據本院102年7月4日債權人會議決議將債務人上開二張新光人壽保單之解約金576,861元作清算分配,並同意不處分集保公司之股份,將之返還予債務人,此有卷附債權人會議筆錄記載為憑。

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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