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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陳彥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3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20,000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0年2月27日。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強制執行之費用3.參與分配之費用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貼償6.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及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或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彥城。
嗣相對人陳彥城於民國100年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26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25年,應按月清償,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02年3月16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6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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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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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 區 │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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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太平 │平欣 │ │713 │建│2110.00 │10000分之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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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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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0│臺中市太平區平│主要用途:集合住│三層:66.22 │陽台:7.94│全部 │
│ │ │欣段713地號 │宅 │ │ │ │
│ │ ├───────┤主要建材:鋼筋混│ │ │ │
│ │ │臺中市太平區樹│凝土造 │ │ │ │
│ │ │孝路8號三樓之 │層數:15層 │ │ │ │
│ │ │16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平欣段1541建號2461.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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