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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莊仁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之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者為消滅銀行,後者為存續銀行,合併基準日為民國92年10月28日,並已依法向行政院財政部申請合併許可獲准)對於債務人即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4年4月1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12月20日至113年12月2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即相對人莊仁和。
嗣相對人於90年9月24日、95年10月30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1,420,000元⑵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各為⑴105年9月24日⑵105年10月3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97,96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查詢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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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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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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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里區 │ 北新 │ │ 693 │建│ 1262.69 │1000分之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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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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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 │臺中市大里區北│主要用途:住家用│合計:82.62 │陽台:9.99│ 全部 │
│ │ │新段693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花台:5.37│ │
│ │ ├───────┤凝土造 │ │ │ │
│ │ │東興路49巷6號 │層數:6層 │ │ │ │
│ │ │六樓 │層次:六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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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北新段626建號、1812.6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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