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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邱陳玉枝
相 對 人 楊宗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3月1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包括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6年3月19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每逾一日按新臺幣每壹佰元每日壹角貳分計算。
(八)違約金:每逾一日按新臺幣每壹佰元每日壹角貳分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宗顧。
嗣債務人楊宗顧於⑴94年8月19日⑵94年9月2日⑶94年8月17日向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邱清南借款⑴863,900元⑵300,000元⑶136,1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102年5月3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清南之繼承人,並經協議分割取得本件抵押債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本票、存證信函及回執、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影本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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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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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龍井區 │三德 │ │1254-22 │田│ 574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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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龍井區 │三德 │ │1254-23 │田│ 278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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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龍井區 │三德 │ │1254-32 │田│ 24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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