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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潘如榮
相 對 人 陳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①民國101年9月21日、②102年4月2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1,560,000元、②1,5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日期:①101年10月31日、②102年5月24日。
(四)清償日期:①101年11月1日、②102年5月25日。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八)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貼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費用5.抵押權人實行流抵約定所衍生之土地增值稅、規費、地政士費等費用6.債務不履行時加計懲罰性之違約金新台幣①壹伯零肆萬元②捌拾萬元整。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永福。
嗣相對人陳永福於①101年7月30日、②102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300,000元、②147,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①101年11月1日、②102年5月25日。
詎相對人自①101年11月1日、②102年5月25日即未清償,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447,000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2年7月18日具狀陳報:有向聲請人借款乙事,惟抗辯僅積欠聲請人本金1,447,000元等語。
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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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重 測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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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 區 │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地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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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大雅 │三和 │ │1455 │建│931.00 │10000分之260│馬岡厝段 │
│ │ │ │ │ │ │ │ │ │5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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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329│臺中市大雅區三│主要用途:住家用│五層:82.80 │陽台: │全部 │
│ │ │和段1455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10.76平方 │ │
│ │ ├───────┤凝土造 │ │公尺 │ │
│ │ │臺中市大雅區建│層數:8層 │ │ │ │
│ │ │興路152巷7號五│ │ │ │ │
│ │ │樓之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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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三和段2351建號面積1356.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9、三和段 │
│2352建號面積158.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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