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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外埔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聖佑
相 對 人 吳陳娥
相 對 人 沈梅貴
相 對 人 沈秀珍
相 對 人 沈長仁
相 對 人 沈碧琴
相 對 人 李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天來、沈匏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陳天來、沈匏螺、沈長仁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⑴92年2月24日⑵84年11月20日⑶92年2月2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6,000,000元⑵13,200,000元⑶3,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⑴自92年2月20日至122年2月20日止。
⑵自84年11月17日至114年11月17日止。
⑶自92年2月20日至122年2月20日止。
(四)清償日期: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沈匏螺、陳天來。
嗣地號438號抵押物權利範圍3分之1於101年4月25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沈長仁,同抵押物於102年3月13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李玉鳳。
而債務人陳天來、沈匏螺、沈長仁於97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7,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2年6月1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
嗣債務人陳天來、沈匏螺分別於101年4月19日、101年6月26日死亡,部分抵押物因辦理繼承登記,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即繼承人吳陳娥、沈梅貴、沈秀珍、沈長仁、沈碧琴公同共有。
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6,52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相對人吳陳娥、沈梅貴、沈秀珍、沈長仁、沈碧琴為抵押物之繼承人,其雖未就附表建號355至361及396號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
相對人李玉鳳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 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人列李玉鳳為相對人核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吳陳娥、沈梅貴、沈秀珍於102年7月11日具狀陳稱:相對人之父母雖曾於84年、92年間提供其所有之土地、建物向聲請人辦理貸款,惟應早已清償完畢。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父母前於97年向其借款750萬元,僅償還98萬元,尚有652萬元未償,主張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額為652萬元,顯非事實,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據中並未約定該借款以系爭抵押權標的物為擔保,逕以此數額主張為其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拍賣,自有錯誤等語。
惟查,本件聲請人業提出借據影本1紙為憑,已足以確定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且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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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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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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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外埔區 │內水尾│ │ 476 │建│ 1035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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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外埔區 │內水尾│ │ 476-1 │建│ 781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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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外埔區 │內水尾│ │ 476-6 │建│ 1200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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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中 │外埔區 │內水尾│ │ 436 │旱│ 5412 │ 3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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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臺中 │外埔區 │內水尾│ │ 438 │旱│ 2376 │ 3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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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臺中 │外埔區 │內水尾│ │ 440 │田│ 4117 │ 3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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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臺中 │后里區 │平安 │ │ 1024 │建│ 294.06│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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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臺中 │后里區 │平安 │ │ 1025 │雜│ 38.12│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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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 合 計 │及用途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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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外埔區內│辦公室 │第一層:150.60 │ │全 部│
│ │ │水尾段476-6地 │鐵造1層 │合 計:150.60 │ │ │
│ │ │號 │ │ │ │ │
│1│355 ├───────┤ │ │ │ │
│ │ │臺中市外埔區水│ │ │ │ │
│ │ │美路227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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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外埔區內│商業用 │第一層:291.60 │ │全 部│
│ │ │水尾段476-6地 │鐵造1層 │合 計:291.60 │ │ │
│ │ │號 │ │ │ │ │
│2│356 ├───────┤ │ │ │ │
│ │ │臺中市外埔區水│ │ │ │ │
│ │ │美路225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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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外埔區內│住家用 │第一層:291.60 │ │全 部│
│ │ │水尾段476-6地 │鐵造1層 │合 計:291.60 │ │ │
│ │ │號 │ │ │ │ │
│3│357 ├───────┤ │ │ │ │
│ │ │臺中市外埔區水│ │ │ │ │
│ │ │美路227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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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外埔區內│原料室 │第一層:291.60 │ │全 部│
│ │ │水尾段476-6地 │鐵造1層 │合 計:291.60 │ │ │
│ │ │號 │ │ │ │ │
│4│358 ├───────┤ │ │ │ │
│ │ │臺中市外埔區水│ │ │ │ │
│ │ │美路225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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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外埔區內│配料室 │第一層:244.80 │ │全 部│
│ │ │水尾段476-1地 │鐵造1層 │合 計:244.80 │ │ │
│ │ │號 │ │ │ │ │
│5│359 ├───────┤ │ │ │ │
│ │ │臺中市外埔區水│ │ │ │ │
│ │ │美路221號 │ │ │ │ │
├─┼──┼───────┼────────┼────────┼─────┼────┤
│ │ │臺中市外埔區內│包裝室 │第一層:244.80 │ │全 部│
│ │ │水尾段476-1地 │鐵造1層 │合 計:244.80 │ │ │
│ │ │號 │ │ │ │ │
│6│360 ├───────┤ │ │ │ │
│ │ │臺中市外埔區水│ │ │ │ │
│ │ │美路221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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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外埔區內│商業用 │第一層:244.80 │ │全 部│
│ │ │水尾段476、476│鐵造1層 │合 計:244.80 │ │ │
│ │ │-1地號 │ │ │ │ │
│7│361 ├───────┤ │ │ │ │
│ │ │臺中市外埔區水│ │ │ │ │
│ │ │美路219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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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外埔區內│農舍 │第一層:116.75 │ │全 部│
│ │ │水尾段440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第二層:116.75 │ │ │
│ │ │ │造2層 │合 計:233.50 │ │ │
│8│396 ├───────┤ │ │ │ │
│ │ │臺中市外埔區水│ │ │ │ │
│ │ │美路70巷1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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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后里區平│住家用 │第一層:83.62 │ │全 部│
│ │ │安段1024地號 │木造1層 │合 計:83.62 │ │ │
│ │ │ │ │ │ │ │
│9│297 ├───────┤ │ │ │ │
│ │ │臺中市后里區三│ │ │ │ │
│ │ │光路17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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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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