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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楊順宏
相 對 人 黃媞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2月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2月6日至民國136年2月6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媞資。
嗣債務人黃媞資於民國96年2月9日邀同黃健洲、黃啟榮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9,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6年2月9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另債務人黃媞資於民國101年4月3日邀同黃健洲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53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6年4月10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446,208元及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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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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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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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區 │後壠子│ │0000-0000 │道│84 │100000分之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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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西區 │後壠子│ │0000-0000 │建│1876 │100000分之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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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西區 │土庫 │ │0000-0000 │建│29 │100000分之6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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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5286-│地號:臺中市西 │住家用 │總面積:151.72 │陽台:17.48│ 全部 │
│ │000 │區後壠子段0311│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151.72 │雨遮:1.76 │ │
│ │ │-0000 │層數:29層 │ │ │ │
│ │ ├───────┤層次:7層 │ │ │ │
│ │ │臺中市西區五權│ │ │ │ │
│ │ │西四街27號7樓 │ │ │ │ │
│ │ │之2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12,919.15平方公尺 │
│權 利 範 圍:100000分之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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