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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104號
抗 告 人 賴祺瑤即賴慧卿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葉秀華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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