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票,3251,2013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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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251號
聲 請 人 張富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䕒云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相對人張䕒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事項欄與附表所示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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