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票,3256,2013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256號
聲 請 人 林毅力
相 對 人 謝琮勝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2年度司票字第3256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臺幣) │ │ │ │ │├──┼───────────┼─────────┼───────────┼───────────┼────────┼──┤│001 │98年7月2日 │30,000元 │未載 │98年7月2日 │WG0000000 │ │├──┼───────────┼─────────┼───────────┼───────────┼────────┼──┤│002 │98年7月31日 │25,000元 │未載 │98年7月31日 │WG0000000 │ │├──┼───────────┼─────────┼───────────┼───────────┼────────┼──┤│003 │98年8月26日 │40,000元 │未載 │98年8月26日 │WG0000000 │ │├──┼───────────┼─────────┼───────────┼───────────┼────────┼──┤│004 │98年9月29日 │30,000元 │未載 │98年9月29日 │WG0000000 │ │├──┼───────────┼─────────┼───────────┼───────────┼────────┼──┤│005 │98年10月31日 │30,000元 │未載 │98年10月31日 │WG0000000 │ │├──┼───────────┼─────────┼───────────┼───────────┼────────┼──┤│006 │98年12月31日 │38,000元 │未載 │98年12月31日 │WG0000000 │ │├──┼───────────┼─────────┼───────────┼───────────┼────────┼──┤│007 │99年1月12日 │13,000元 │未載 │99年1月12日 │WG0000000 │ │├──┼───────────┼─────────┼───────────┼───────────┼────────┼──┤│008 │99年3月5日 │8,000元 │視為未載(原記載99年, │99年12月31日 │WG0000000 │ ││ │ │ │未記載月、日,應視為未│ │ │ ││ │ │ │記載) │ │ │ │├──┼───────────┼─────────┼───────────┼───────────┼────────┼──┤│009 │99年4月8日 │20,000元 │未載 │99年4月8日 │WG0000000 │ │├──┼───────────┼─────────┼───────────┼───────────┼────────┼──┤│010 │99年4月30日 │15,000元 │未載 │99年4月30日 │WG0000000 │ │├──┼───────────┼─────────┼───────────┼───────────┼────────┼──┤│011 │99年5月10日 │30,000元 │未載 │99年5月10日 │WG0000000 │ │├──┼───────────┼─────────┼───────────┼───────────┼────────┼──┤│012 │99年6月1日 │15,000元 │未載 │99年6月1日 │WG0000000 │ │├──┼───────────┼─────────┼───────────┼───────────┼────────┼──┤│013 │99年6月4日 │25,000元 │未載 │99年6月4日 │WG0000000 │ │├──┼───────────┼─────────┼───────────┼───────────┼────────┼──┤│014 │99年7月1日 │30,000元 │未載 │99年7月1日 │WG0000000 │ │├──┼───────────┼─────────┼───────────┼───────────┼────────┼──┤│015 │99年7月8日 │20,000元 │未載 │99年7月8日 │WG0000000 │ │├──┼───────────┼─────────┼───────────┼───────────┼────────┼──┤│016 │99年10月20日 │7,500元 │未載 │99年10月20日 │WG0000000 │ │├──┼───────────┼─────────┼───────────┼───────────┼────────┼──┤│017 │99年11月2日 │20,000元 │未載 │99年11月2日 │WG0000000 │ │├──┼───────────┼─────────┼───────────┼───────────┼────────┼──┤│018 │100年1月31日 │55,000元 │未載 │100年1月31日 │WG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