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304號
聲 請 人 護國宮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段000巷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銘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銘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00○0號3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柯建華、金暢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業於民國100年5月2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請釋明本件重覆聲請之原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