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票,3353,2013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35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劉志清
住臺中市○區○○路0段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綮泰工程有限公司、鍾紘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綮泰工程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鍾紘瑋。

二、確認到期日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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