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35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羅安昇
住臺中市○區○○路0段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李罔度、黃保泰、黃漢清、黃世昌、劉靜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敘明二紙本票各對何人請求多少金額?(因聲請狀所載為乙紙,所附本票影本為二紙,兩者不符。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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