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403號
聲 請 人 林德超 住臺中市○○路0段00巷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日升昌營造有限公司、吳東軒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日升昌營造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吳東軒。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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