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票,3452,2013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452號
聲 請 人 吳秋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照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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