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453號
聲 請 人 周紹國
相 對 人 徐武瑞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2年度司票字第3453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臺幣) │ │ │ │ │├──┼───────────┼─────────┼───────────┼───────────┼────────┼──┤│001 │民國101年4月24日 │10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CR0000000 │ │├──┼───────────┼─────────┼───────────┼───────────┼────────┼──┤│002 │101年5月8日 │8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CR0000000 │ │├──┼───────────┼─────────┼───────────┼───────────┼────────┼──┤│003 │101年5月23日 │10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04 │101年4月24日 │10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CR0000000 │ │├──┼───────────┼─────────┼───────────┼───────────┼────────┼──┤│005 │101年4月17日 │10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CR0000000 │ │├──┼───────────┼─────────┼───────────┼───────────┼────────┼──┤│006 │101年4月24日 │10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CR0000000 │ │├──┼───────────┼─────────┼───────────┼───────────┼────────┼──┤│007 │101年5月23日 │30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08 │101年5月23日 │30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09 │101年5月23日 │30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10 │101年6月13日 │60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CR0000000 │ │├──┼───────────┼─────────┼───────────┼───────────┼────────┼──┤│011 │101年7月20日 │30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12 │101年8月6日 │30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13 │101年8月26日 │30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14 │101年9月2日 │6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15 │101年9月2日 │12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16 │101年9月7日 │8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17 │101年9月9日 │6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18 │101年9月10日 │16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19 │101年9月23日 │12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20 │101年9月30日 │10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21 │101年10月7日 │15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22 │101年10月10日 │6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23 │101年10月10日 │6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24 │101年10月13日 │5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25 │101年10月18日 │6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26 │101年10月21日 │10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TH487426 │ │├──┼───────────┼─────────┼───────────┼───────────┼────────┼──┤│027 │101年10月25日 │12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28 │101年11月2日 │8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29 │101年11月5日 │6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30 │101年11月9日 │10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31 │101年11月11日 │5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32 │101年11月15日 │6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WG0000000 │ │├──┼───────────┼─────────┼───────────┼───────────┼────────┼──┤│033 │101年11月17日 │3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TH487427 │ │├──┼───────────┼─────────┼───────────┼───────────┼────────┼──┤│034 │101年11月26日 │60,000元 │未載 │102年7月4日 │TH487428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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