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票,3455,2013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455號
聲 請 人 鐘蒲雀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喆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喆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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