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458號
聲 請 人 周桂芳
代 理 人 周玉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清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所據聲請之本票因未載到期日,請具狀陳報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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