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460號
聲 請 人 蔡南弘 住臺中市○區○○○街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美霞、辜慶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所據聲請之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