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票,3507,201307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07號
聲 請 人 洪文麗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孟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因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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