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52號
聲 請 人 林秀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家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林家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因「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欄所載與附表之金額合計數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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