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票,3555,2013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55號
聲 請 人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通霄鎮○○○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住苗栗縣通霄鎮○○○路00號
送達處所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之2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暘祥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暘祥工程有限公司發票時之公司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賴正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