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票,3607,2013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607號
聲 請 人 趙榮貴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
送達代收人 何宗榮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相 對 人 陳娜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6樓之2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陳娜娟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原本(閱後發還),因發票人之簽名均已模糊,多數僅能看到「陳娜」2字,姓名第3個字均被指印所覆蓋無法辨識,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證,因聲請人提供之本票均無法辨識發票人之簽名,難以確定應由何人負票據責任,故聲請人之請求,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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