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659號
聲 請 人 方龍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哈維斯特企業有限公司、楊宜學、張諺
樺、吳克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哈維斯特企業有限公司於發票日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楊宜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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