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70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吳秉橙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4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瑤、劉文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發票時嘉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代為劉文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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