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家訴,124,201508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24號
原 告 余順榮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複代理人 洪惠珠
謝宗穎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1,500,000元,於訴訟中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5,159,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2,08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5,850元,尚欠新台幣36,23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